为规范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自媒体平台违纪违规获取利益,或对自媒体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驻省司法厅纪检组印发通知,提出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十严禁”。
“十严禁”要求,机关党员干部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中严禁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严禁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严禁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严禁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严禁利用微信等电子支付平台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或电子礼券;严禁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的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严禁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严禁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传播负能量;严禁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严禁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等。
通知提出,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十严禁”,如发现党员干部违反“十严禁”行为规范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党规党纪严肃处理。(驻省司法厅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