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辉县市监委多次收到关于王光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问题线索。
王光才,非中共党员,辉县市人民医院设备科原科长。经核查,王光才与多名医疗器械供应商存在不正当资金往来,拥有明显超出其合理收入的巨额财产。
2018年4月24日,辉县市监委对王光才采取留置措施。经查,王光才利用管理物资采购、设备验收、货款结算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供应商好处费419余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和购置房产。7月9日,王光才被开除公职。
2018年10月19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王光才案件进行公开庭审,王光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419余万元予以追缴。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新乡市纪委监委)